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生猪调运监管和运输过程中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紧急通知

浏览:78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近日四川、河南两省先后从外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中排查出3起非洲猪瘟疫情,运输车辆未经备案,生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均系货主通过网络销售。为此,农业农村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贩运染疫生猪。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非洲猪瘟防控是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务必要将各方防控责任真正落实落细落地。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从严管理检疫申报、现场检查,规范出证行为。督促落实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鼓励防疫主体依法报告疫情,对于存在调运生猪不按规定申报检疫和故意出售、转移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私自处理发病猪等情形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立即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产地隐患。一是摸清本地生猪情况。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镇(乡)、村两级动物疫病防控网格化管理,组织逐户逐场排查生猪存栏及健康情况,各乡镇要安排专门人员于每月月底更新完善“智慧动监”信息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对调出种猪和仔猪及存在异常售卖行为的养殖场户进行排查,对调出省以及异常销售的生猪开展非洲猪瘟抽样监测,排查工作以养殖基础数据为依据,判断检疫出证情况是否合理,对监测阳性的以及出证情况不合理的必须深查细纠,依法依规处理。二是高度关注生猪网络销售行为。留意电商平台,对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特别是销售价格和出栏数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地区,一定要对当地生猪养殖、交易、屠宰等相关场所进行重点监控和排查。三是重视生猪补栏情况。要重点检查补栏生猪是否有检疫证明,跨省引进生猪的养殖场户是否履行落地报告义务。做好相关政策和科普宣传,提高养殖场户风险防范意识,在补栏时不购买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牲畜耳标、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未使用备案车辆运输,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种猪和仔猪。

三、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和经纪人备案管理。一是加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力度。督促指导承运人建立台帐,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等内容,并随车同行。二是加快备案车辆录入工作进度。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车辆备案系统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各地要积极主动与承运人联系,尽快落实我省《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启用国家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系统的通知》要求,确保完成所有上报车辆备案信息的录入、完善及核对工作。三是加强生猪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生猪经纪人管理,鼓励因地制宜提高管理要求,严格备案管理,坚决淘汰守法意识差、防疫意识差、经营条件差的经纪人。

四、加强生猪调运监管。一是明确调运政策。我省调运出省种猪和仔猪出栏前须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其它生猪调运政策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20〕1号)执行。二是强化运输环节检查。要严格查验生猪运输环节中的动物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检查生猪临床健康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调运的,移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处理。三是严格外埠生猪准入监管。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外埠入苏生猪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签章放行、无害化处理、信息登记等工作。四是强化部门协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联查联动、信息通报和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收集、研判本地区生猪调运监管情况,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五、加大对违规违法调运生猪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在网络、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平台和场所公布信访举报受理电话或邮箱,第一时间安排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工作,切实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线索排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尤其是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以及承运未检生猪、违法违规使用牲畜耳标等行为。三是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六、规范运输环节疫情处置。一是规范生猪运输环节的疫情处置工作。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要及时进行采样检测,一旦确诊,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规定及时报告、规范处置。二是科学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对经评估不需划定疫区、受威胁区的,要对运载工具经停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进行环境采样。三是强化疫情的追踪溯源。发现涉嫌违法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对接,申请提前介入,同时要通过省农业农村部门与生猪来源地或疑似来源地联系对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推动案情进一步追溯处理。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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