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17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自然屏障、防护设施、饲养环境等情况组织实施选址风险评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风险评估办法。
一、评估范围
本风险评估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要求。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的场所在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无需重新评估。
二、评估原则
以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为目标,以“注重实效,距离与条件相结合”为原则,提倡建设前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一)评估要素
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二)评估要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主体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
(二)评估专家组成
地级以上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估专家组,有条件的成立专家库,每次从库中抽取专家,地级以上市项目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县级项目评估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1人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
(三)评估工作程序
1.相关场所申请人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详见附表1)。
2.地级以上市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对场所项目已完工的,可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并进行。
3.专家组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
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通过”。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通过”。其他为“不通过”。最后,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
(五)评估工作时限
评估单位从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出具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表:1.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相关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附表1-2).doc
附表1: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设计规模 | ||
项目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场所类别 | □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
提供材料清单 |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拟(已)建场所地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5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分布及距离) □4.设施设备、相关工艺简况(突出生物安全方面) □5.生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6.其它材料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附表: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 估 表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 |||||||||
单位名称 | 设计规模 | ||||||||
项目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场所类别 | □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
评估要素 | |||||||||
必备条件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 ||||||||
项目 | 编号 | 评估内容 | 核查 形式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
天然屏障 | 1 | 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 查看周边有无河流、山脉、树林等隔断。根据隔断的有效性评分(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要求)。 | 15 | |||||
人工屏障 | 2 | 入场道路交叉情况 | 有长于200米单独的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放宽到30米,均指距场大门口的距离)给满分,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 5 | |||||
3 | 绿化隔离带、围墙等物理隔离等人工屏障 | 根据隔断效果综合评估给分。 | 10 | ||||||
4 | 房舍、设施的隔断 | 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采用全封闭、现代化设备(如楼房养殖等)的情况;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根据相关工艺、设施评价对外界的影响。综合评估给分。 | 20 | ||||||
行政区划 | 5 | 与其他行政区划的距离 | 通过地图查看是否离省、地级以上市、县边界的靠近程度。1公里以上满分,不足1公里的,视情况给分。 | 5 | |||||
饲养环境 | 6 | 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 | 查看与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地、禁养区、主干道以及相关场所的距离与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 15 | ||
动物分布 | 7 | 相关畜禽的分布与密度 | 查看周边3公里内畜禽的数量。综合评估给分。 | 15 | ||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 | 8 | 所在县相关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 | 查看所在县动物疫病发生记录(禽:禽流感、新城疫;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伪狂犬病;牛羊: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犬:狂犬病;其他动物选取危害大的病种若干进行调查),了解当地流行情况,根据开办场所涉及的动物病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 10 | ||
制度建设 | 9 |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 对拟(已)建立的生物安全管理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 5 | ||
合计 | =SUM(ABOVE) \* MERGEFORMAT 100 | |||||
评估结果 | □通过 □不通过 □整改 (整改措施: 申请方确认签名: ) 评估专家组签名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 |||||
整改结果 | (此栏需整改时填写)□通过 □不通过 评估专家组 组长: 年 月 日 | |||||
评估机构意见 | □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由评审专家根据风险情况评定,最终得分取平均分。
2.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
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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