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肉羊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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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羊报检、疫情调查、查验免疫证明、临床健康检查、检疫后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肉羊离开饲养地之前的检疫技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疫区 epidemic area

疫病爆发或流行所波及的区域。

2.2

免疫有效期 effective time of immunity

由动物防疫部门指定的人员实施免疫或按照动物防疫部门规定由饲养者自行免疫,使用动物防疫部门供应的疫苗,免疫动物处于规定的免疫期内或由动物防疫部门监测抗体仍能提供有效保护。

3 报检

肉羊产地检疫要提前3天报检。

4 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同时,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疫病监测病种核查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书》,肉羊必须来自非疫区。

5 查验免疫证明

检查免疫标识、免疫卡和饲养场免疫记录,口蹄疫免疫必须处在免疫有效期内。

6 临床健康检查

6.1 肉羊的群体检查

6.1.1 静态

检查肉羊精神状况、营养、反刍、呼吸、立卧姿势等。

6.1.2 动态

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6.1.3 食态

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的反应。同时应检查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等。

6.2 肉羊的个体检查

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疫时发现的异常个体检查和随机抽样(20%)的个体检查。

6.2.1 观察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蹄冠、趾间、反刍、呼吸以及皮肤、被毛、可视粘膜、天然孔、粪、尿等。

6.2.2 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

6.2.3 叩诊心、肺、胃、肠、肝区的音质、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6.2.4 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6.2.5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6.2.6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排泄物等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7 检疫后处理

7.1 经检疫合格后,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7.2 经检疫发现疑似一类传染病、新发疫病、炭疽和狂犬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对肉羊及其肉羊活动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c) 经动物防疫部门诊断定性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做好封锁、隔离、扑杀、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

7.3 经检疫发现疑似其他疫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对肉羊及其肉羊活动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c) 疫情诊断定性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处理。

8 检疫记录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肉羊产地检疫记录,记录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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