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黑龙江省玉米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及大豆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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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粮规〔2018〕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推进玉米及大豆收储制度改革,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促进我省玉米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大豆加工产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省内玉米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购加工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大豆给予补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生产经营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玉米、饲料和大豆加工企业。具体为:

1.具备年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以玉米为主要原料的淀粉类及酒精类玉米深加工企业。

2.2016年实际饲料产量5万吨以上配合饲料企业。

3.具备年处理大豆能力5000吨以上食品及副食酿造大豆加工企业。具体包括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含熟制大豆、豆粉、豆浆、豆腐、豆腐脑、豆腐干、腌渍豆腐、腐皮、腐竹、膨化豆制品、发酵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制取的大豆蛋白、毛豆制品加工企业以及上述13类以外的大豆食品,如黄豆芽、豆沙等加工企业。不含单一以大豆油脂、豆粕、豆饼为产成品的加工企业。

(二)补贴执行期及补贴标准。纳入补贴范围企业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的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标准水分)给予每吨150元、大豆(标准水分)给予每吨300元补贴。

二、补贴企业确认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具备正常开工生产条件。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玉米、大豆及其他原料采购、保管及加工等台账,真实、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企业要立即建立相关台账,及时准确登统相关信息;未履行粮食流通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义务企业需自主提出申请,由当地粮食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申报程序,纳入相关统计报表体系。

3.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收购、入库、加工的玉米、大豆数量要分账核算,确保账目清晰。

4.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补贴期内发生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被依法起诉或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及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企业均不能享受加工补贴政策。

(二)企业申报材料

1.新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申请企业需提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编号、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申请玉米深加工企业需提供加工产能证明材料。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2016年配合饲料加工量证明材料;2016、2017年新建饲料加工企业需提供年配合饲料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大豆食品及副食酿造加工企业需提供2016、2017年大豆采购、消耗账目,产品销售发票,缴税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及加工工艺流程、产品分类及产出比率证明材料。

玉米深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向当地粮食部门、饲料加工企业向畜牧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企业,其他相关材料由当地粮食或畜牧部门留存。

(三)补贴企业确认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2018年3月28日前填报《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附件1)向所在地粮食、畜牧(饲料加工企业)、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当地政府核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农垦分局组织有关部门逐户深入企业,对企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设置能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生产许可、加工能力、2017年实际加工量(饲料加工企业2016年饲料实际产量)、产品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额度、产品产量及类别、统计报表、会计账、统计台账、开工生产条件等重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生产原料及产成品2018年3月22日期末库存数量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信息并填报核查记录;对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出具核查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

3.公示及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或农垦分局确认符合条件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文件,连同附件1、《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总表》(附件2)及经核查后出具的企业统计、保管、加工等业务台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核查意见、企业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信用状况及申领财政补贴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企业其他申报材料一并在4月10日前报送省粮食局、财政厅,饲料加工企业同时报送省畜牧局。

4.省级部门公示发布。省粮食局、畜牧局共同复核汇总后,将全省符合条件企业名单通过省级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贴资金申请

(一)纳入补贴范围企业应在2018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粮食、畜牧(饲料加工企业)和财政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3)、《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补贴资金申报材料》(附件4)。

(二)玉米深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向当地粮食部门、饲料加工企业向畜牧部门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收购环节凭证和账簿。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4月30日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企业需在上述期限内开具《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附件5),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同时提供企业付款凭证,收购环节的财务账、保管账、统计账等。企业收购时,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价格随行就市。核定加工企业补贴时,对玉米超标准水分扣量参照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部委《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5﹞169)规定执行,即以标准中规定指标(14%)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对大豆超标准水分扣量按照国家发改委、粮食局等部委《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执行,即以标准中规定指标(13%)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对超标准杂质扣量,均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标准中规定指标(1%)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企业实际扣量比例高于上述标准的要据实扣量。

2.加工环节凭证和账簿。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原粮及其他原料期初库存、入库、领用和期末库存,煤、电、溶剂、包装物等耗用品期初库存、购买、使用和期末库存及产成品产量等相关账簿。

3.销售环节凭证和账簿。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产成品期初库存、入库、销售和期末库存等相关账簿;主要产成品销售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收款凭证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

申报补贴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所有材料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接收部门保管。

四、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一)2018年7月25日前,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省农垦总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收购入库、加工、产品销售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政府文件形式与《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申报加工补贴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6)一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畜牧局和财政厅。

(二)2018年9月30前,省粮食局、畜牧局、财政厅共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审核结果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并将复核结果通过省级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后,履行补贴资金拨款程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要切实承担起全面组织推进本地区2017年省内新产玉米和大豆收购加工补贴工作主体责任,行政领导牵头负责,健全工作组织实施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认真抓好推进落实,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合力推进。有关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及各管理局要成立由粮食、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集中做好加工企业申报、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玉米深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加工补贴实施工作,收集玉米深加工及大豆加工企业补贴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对企业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原料及辅助材料3月22日库存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玉米、大豆原粮收购、入库、保管、加工消耗、库存及产品销售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管。畜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地区饲料加工企业加工补贴实施工作,收集饲料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对企业生产许可、加工能力、产品类型及比例,2016年实际产量,玉米原料及其他原料2018年3月22日库存、饲料统计报表、加工统计台账、磅秤监控系统安装、开工生产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玉米原粮及其他原料采购、入库、保管、加工消耗等情况及产成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开展日常监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对企业近三年申领财政补贴有无不良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配合粮食部门、畜牧部门开展补贴实施工作。

(三)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各地要指导纳入补贴范围企业,规范收购及加工行为,认真填写收购码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立专门收购、加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深入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加强监管。有关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开展会计核算,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合法合规获取补贴;组织当地粮食、财政、畜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加工企业虚报冒领、以陈顶新、转手倒卖等行为。鉴于饲料加工企业的特殊性,由畜牧部门牵头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黑龙江省饲料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16年新产玉米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粮工联〔2017〕19号)有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五)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各级相关部门发现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有“虚报产品销售收入、年加工能力或产品类别纳入补贴范围领取补贴”、“将购买后尚未自用加工的玉米或大豆领取补贴”、“将购买的玉米或大豆倒卖并领取补贴”、“将购买加工的非新产玉米或大豆领取补贴”、“购买省外玉米或大豆用于加工领取补贴”以及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对骗补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通报,5年内不再享受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核定加工补贴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表

2. 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纳入补贴范围申请汇

总表

3. 黑龙江省()加工企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4. 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补贴资金申报材料

5. 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样本)

6. 黑龙江省( )加工企业申报加工补贴资金审核汇

总表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粮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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