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浏览:171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生猪产能恢复的支持力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要求,将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给予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支持(以下简称贷款贴息),为做好2020年度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与方式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以及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上备案赋码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和猪场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对养殖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此外,地方财政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段,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含5000头)的规模猪场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31日;年出栏500-4999头的规模猪场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工作程序

(一)资金安排。全省安排1342万元用于贷款贴息。其中:南昌市542万元、景德镇市55万元、萍乡市25万元、九江市50万元、新余市50万元、鹰潭市20万元、赣州市100万元、吉安市200万元、宜春市100万元、抚州市100万元、上饶市100万元。

(二)制定方案。各设区市要制定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细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内容,确保贷款贴息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申报。各地要广泛宣传政策,组织符合贴息政策的企业积极申报,提交贴息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截图、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四)严格审核。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审核结束后,对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当地农业农村信息网上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市级核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贷款贴息对象及补助资金予以核定确认,并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场到户,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于10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实施情况(含附件1、2)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全省结算情况报财政部驻江西监管局备核,监管局视情况通过资料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

三、有关要求

一要严格程序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完善贴息申请、材料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深入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提振养殖场户信心,全力推动金融支持政策落实落细。

三要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贴息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贴息实施符合国家政策,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请各设区市于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厅畜牧兽医局程国新、刘水华,0791-86215071。

附件:1.设区市生猪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2.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红头版.doc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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