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的配合饲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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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及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准的条文。在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 5918-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T 6432-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T 6434-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光度法

GB/T 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93 饲料签

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3.2 水分

3.2.1 北方:不高于14.0%。

3.2.2 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

3.3.1 成品粒度(粉料)

3.3.1.1 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生长鸭(前期)配合饲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2 肉用仔鸭中后期配合饲料、生长鸭(中期、后期)配合饲料99%通过3.35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7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3 产蛋鸭配合饲料全部通过4.0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2.0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 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

配合饲料的营养成分指见表1。

表 1

产品名称适用饲喂期

指标 项 目

粗脂肪不低于(%)粗蛋白不低于(%)粗纤维 不高于(%)粗灰分不高于(%)钙(%)磷不低于

(%)

食盐(%)代谢能不低于

(MJ/kg)

生长鸭

配合饲料

前期

中期

后期

2.5

2.5

2.5

18.0

16.0

13.0

6.0

6.0

7.0

8.0

9.0

10.0

0.80-1.50

0.80-1.50

0.80-1.50

0.60

0.60

0.60

0.30-0.80

0.30-0.80

0.30-0.80

11.51

11.51

10.88

产蛋鸭

配合饲料

高峰期

产蛋期

2.5

2.5

17.0

15.5

6.0

6.0

13.0

13.0

2.60-3.60

2.60-3.60

0.50

0.50

0.30-0.80

0.30-0.80

11.51

11.09

肉用仔鸭

配合饲料

前期

中期

后期

2.5

2.5

2.5

19.0

16.5

14.0

6.0

6.0

7.0

8.0

9.0

10.0

0.80-1.50

0.80-1.50

0.80-1.50

0.60

0.60

0.60

0.30-0.80

0.30-0.80

0.30-0.80

11.72

11.72

11.09

注:各项营养成分含量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 试验方法

4.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 14699.1-93执行。

4.2 水分:按GB 6435-86执行。

4.3 成品粒度:按GB 5917-86执行。

4.4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86招待。

4.5 粗蛋白:按GB/T 6432-94执行。

4.6 粗脂肪:按GB/T 6433-94执行。

4.7 粗纤维:按GB/T 6434-94执行。

4.8 粗灰分:按GB/T 6438-92执行。

4.9 钙:按GB/T 6436-92执行。

4.10 磷:按GB/T 6437-92执行。

4.11 食盐:按GB/T 6439-92执行。

4.12 代谢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1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T 6432-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

4.14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其中感官要求、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不符合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 代谢能、粗脂肪、成品粒度为参考指,必要时可按本准检测或验收。

7 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 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待有关准发布后,按准的要求执行。

附录A

各项营养成分的分析允许误差表

测定项目准规定值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判定合格或 验收的界限
水分≤12.5

(≤13.0)

≤14.0

(≤14.5)0.4 0.4≤12.9

(≤13.4)

≤14.4

(≤14.9)粗脂肪≥2.5

≥3.5

≥4.00.3

0.4

0.4≥2.2

≥3.1

≥3.6粗蛋白≥13.0

≥14.0

≥15.5

≥16.0

≥16.5

≥17.0

≥18.0

≥19.0

≥21.00.5

0.6

0.6

0.6

0.7

0.7

0.7

0.8

0.8≥12.5

≥13.4

≥14.9

≥15.4

≥15.8

≥16.3

≥17.3

≥18.2

≥20.2粗纤维≤4.5

≤5.0

≤5.5

≤6.0

≤7.00.6

0.7

0.8

0.8

0.9≤5.1

≤5.7

≤6.3

≤6.8

≤7.9粗灰分≤6.5

≤8.0

≤9.0

≤10.0

≤13.00.1

0.2

0.2

0.2

0.3≤6.6

≤8.2

≤9.2

≤10.2

≤13.3钙0.50-1.00

0.60-1.10

0.70-1.20

0.80-1.50

2.60-3.60

3.00-4.40

3.20-4.400.12

0.13

0.14

0.16

0.33

0.35

0.370.38-1.12

0.47-1.23

0.56-1.34

0.64-1.66

2.27-3.93

2.65-4.75

2.83-4.77磷≥0.40

≥0.50

≥0.55

≥0.600.08

0.10

0.11

0.12≥0.32

≥0.40

≥0.44

≥0.48食盐0.30-0.800.100.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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