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7号

浏览:10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我部批准。

特此公告。

附件: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

实验室名单

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3.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ABSL-3)

4.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BSL-3实验室

5. 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6. 中国农业科学院长春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7.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8.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ABSL-3实验室


声明:本站文章和图片如无特别注明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做商业用途,仅供访问者学习和参考,不构成投资与应用实施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本站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权信息,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其真实来源,请原作者原谅。如有内容或图片资源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编辑删除或修正(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向您表示真诚的歉意!我们绝不会故意侵犯原作者版权,希望多多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