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223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

皖农医函〔2021〕9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1〕2号)精神,我厅组织制定了《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26日

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我省属于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执行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二、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畜牧兽医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培育各类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强化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治理能力和服务于养殖业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发展需求,促进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深入推进先打后补。 各地要按照《安徽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工作,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地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六)落实报告制度。通过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管理系统,实施疫苗调拨和发放。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通过系统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对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资金,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调拨数量和先打后补所需经费,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安排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结算疫苗经费和发放先打后补补贴经费,确保年底前完成相关补助经费支付。

八、其他

各地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家畜血吸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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