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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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形势要求,强化非洲猪瘟监测,及时全面掌握非洲猪瘟感染状况,现将我省非洲猪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继续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监测采样工作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14号)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将继续进行采样监测工作,每半月随机选择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及其周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开展采样。其他要求按原方案执行。各地要继续配合协调好采样工作。

二、 做好我省非洲猪瘟监测工作

我省将继续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实施全覆盖监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规模猪场实施抽检,具体采样要求仍按《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山西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和<动物疫病信息周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疫控发〔2020〕116号)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做好规模猪场等场所非洲猪瘟采样监测工作。

(二)各地要安排专人做好采样工作,严格落实采样措施,每周将监测结果上报至全国动物疫病监测系统。

(三)参与专项监测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专项监测结果或发表相关文章。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反映。

联系人:图门巴雅尔

电  话:0351-8395215

传  真:0351-8395235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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