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羊肉生产的饲养管理技术要点
我国羊肉生产正在从分散饲养、个体屠宰加工与低质量的状态向集约化、规模化饲养、集中屠宰加工与高档羊肉生产转变,为进一步提高羊肉及其产品的质量,增加我国羊肉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现将无公害食品的基本概念、国家对无公害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无公害羊肉生产技术要点,简单介绍一下,供参考。
1 无公害的含义
1.1 定义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它是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要求农药、化肥残留量不超标,生产环境无污染,种植过程安全,按规定、按比例、有计划地用药、施肥;实施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其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活动。
无公害畜产品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层次的内涵:
1.1.1 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1.2 经认证合格获得产品认证证书。
1.1.3 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目前,无公害种植业产品、渔业产品和畜产品使用同一个标志,已于2002年11月25日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
1.1.4 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畜产品。这里所说的初加工是不能使畜产品的性质发生变化或添加其他成分。
1.2 国家对无公害产品的管理
国家对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的模式是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全国无公害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1.2.1 无公害畜产品的申报
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畜产品都可以申报无公害食品。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使用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②区域范围明确;③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②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③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从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饲料和药物。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饲料原料和药物。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程序为:
①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②认证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③认证机构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④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⑤认证机构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⑥认证机构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规定的程序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1.2.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使用范围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施加在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①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标明产品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使用;
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③印制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
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1.2.3 无公害食品的质量标准体系
无公害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法制建设、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认证体系、技术研究与推广和信息服务网络体系。目前国家农业部已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产品质量方面制定了 137 项标准。
1.2.4 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范围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认证机构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①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②对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③对检测工作、经营场所、标志使用进行检查和检验、鉴定。
1.2.5 我国已经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①所有食品动物在所有用途中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有: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性激素类:乙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nitr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催眠、镇静剂: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②水生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杀虫剂有: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清塘剂),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双甲脒(Amitraz),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锥虫胂胺(Tryparsamide),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含抗菌),五氯酚酸纳(Pentachlorophenol sodium)(含杀螺剂)。
③对所有动物,禁止使用的杀虫剂,各种汞制剂。包括:
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yl mercurous acetate)杀虫剂。
④所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促生长药物有: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2 无公害羊肉的生产技术
生产无公害羊肉,应该从饲料、饲养管理、兽药、免疫手段四个方面着手,参照现行的无公害食品标准执行。
2.1 饲料
生产无公害羊肉,对饲料有具体要求。首先,要选用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嗅、异味的饲料原料,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不能超标,不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不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和违禁药物。其中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其次,配料过程要求操作规范,投料量准确,饲料产品的生产、运输、使用过程无污染。
2.2 饲养管理
2.2.1 羊场环境与工艺
羊场环境要充分考虑放牧和饲草、饲料条件,羊场应建在地势干燥、排水良好、通风、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按规定周围3千米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场、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场或畜牧场等污染源。羊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千米以上,远离高压电线。羊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羊场生产区要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羊舍应布置在生产区的上风向,隔离羊舍、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羊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场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按性别、年龄、生长阶段设计羊舍,实行分阶段饲养、集中育肥的饲养工艺。饲养区内不应饲养其他经济用途动物。
羊舍设计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消毒。应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低。羊场要设废弃物处理设施。
2.2.2 羊只引进和购入
引进种羊要严格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第7、8、9条,并进行检疫。购入羊要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15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2.2.3 卫生消毒
选用合理的消毒剂。采用喷雾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进行羊舍消毒、带羊环境消毒、羊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消毒。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对胶靴进行消毒。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分钟。喷洒消毒,在羊舍周围、入口、产房和羊床下面撤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火焰消毒,用喷灯对羊只经常出入的地方、产房、培育舍,每年进行1~2次火焰瞬间喷射消毒。熏蒸消毒,用甲醛等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消毒制度。环境消毒,羊舍周围环境定期用2%火碱或撒生石灰消毒。羊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羊场、羊舍入口设消毒池并定期更换消毒液。人员消毒,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羊舍,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5分钟进行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羊舍消毒,每批羊只出栏后,要彻底清扫羊舍,采取喷雾、火焰、熏蒸消毒。用具消毒,定期对分娩栏、补料槽、饲料车、料桶等饲养用具进行消毒。带羊消毒,定期进行带羊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2.2.4 管理
羊场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传染病者不应从事饲养工作。场内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羊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要防止周围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羊只进行驱虫、药浴,应对成年种公羊、母羊定期浴蹄和修蹄。应经常观察羊群健康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不喂发霉和变质的饲料、饲草。育肥羊按照饲养工艺转群时,按性别、体重大小分群,分别进行饲养。群体大小、饲养密度要适宜。每天打扫羊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使用垫草时,应定期更换保持卫生清洁。 定期定点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应做深埋处理。 消除水坑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
2.2.5 运输
商品羊运输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上市或屠宰。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运输途中,不应在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2.2.6 病、死羊处理
对可疑病羊应隔离观察、确诊。有使用价值的病羊应隔离饲养、治疗,彻底治愈后,才能归群。 因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处死的病羊,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尸体应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羊场不应出售病羊、死羊。
2.2.7 废弃物处理
羊场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原则。
2.2.8 资料记录
对羊场所有羊只应准确、可靠、完整进行记录,要求有引进、购入、配种、产羔、哺乳、断奶、转群、增重、饲料消耗记录,羊群来源,种羊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饲料、饲草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记录,疫病防治记录,出场销售记录,并且最少保留3年。
2.3 用药
优先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疫苗预防羊只疾病。允许使用消毒预防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相关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许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允许使用国家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并应注意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只个体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淘汰的兽药。
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的药物。
2.4 免疫
羊场的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要求,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羊场的选址、建筑布局和设施设备应符合要求。
定期对羊舍、器具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15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执行。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羊只、胚胎/卵。必须引进羊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羊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不能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羊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30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免疫接种时,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的免疫规划。羊场根据免疫规划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并认真实施,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羊场应积极予以配合。羊场应坚持常规疾病监测,同时需注意监测外来病的传入,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羊场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还应反馈给羊场。
每群羊都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其内容包括:羊只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消毒情况,羊只发运目的地等。所有记录应妥善保存。
羊场发生以下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确认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时,羊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
发生痒病时,除了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羊的亲代。
发生蓝舌病时,应扑杀病羊,如只是血清学反应呈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需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
发生炭疽时,应焚毁病羊,并对可能的污染点彻底消毒。
发生羊痘、布鲁氏菌病、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时,应对羊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按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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