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办种〔2020〕21号)、《四川省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川农领〔2020〕18号)安排部署,为完善种猪遗传育种体系,加速优秀种猪基因传递,提高良种供应能力,推动我省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2月26日
四川省区域性种公猪站遴选标准(试行)为加快我省生猪遗传改良进程,促进生猪良种繁育体系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独立建站。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常运行且开展社会服务1年以上,无不良记录。
(二)有种猪精液生产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种猪精液生产及质量检验技术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三)设施设备完善配套。具有种猪精液自动分析及计量分装系统、恒温保存及运输等设备。
二、种公猪站建设要求
(一)符合四川省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布局,有利于区域内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符合《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NY/T2077-2011》要求。配备高效空气过滤系统,生物安全条件好。
(三)岗位责任清楚,管理严格规范。
三、种猪规模及质量要求
(一)基础种公猪规模达到200头以上。
(二)种公猪来源于部省级核心育种场,或国外直接引进的优质种源,或经省级以上种猪性能测定中心测定。系谱记录和性能测定性状记录完整,父系指数或母系指数达到110以上。
(三)健康无病。非洲猪瘟、猪瘟、乙脑抗原阴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抗体阴性,猪伪狂犬病野毒抗体阴性。
四、技术管理要求
(一)常温精液质量符合《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2009》技术要求。
(二)建立完整的精液生产、储备、配送、使用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三)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精液生产、质量检验、仪器设备维护使用等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
(四)有软件管理系统,数据链和档案管理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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