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生产中猪只淘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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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猪生产中要合理的淘汰一些无价值的猪,保证得到合理的经济效益。无价值猪主要是一些病弱僵猪,及时淘汰为好,否则浪费人力、药品、精力,最后收效很小。

遇病不诊断,盲目去治疗,发现病猪,不作详细诊断,不分析病情,盲目治疗,失败是不可避免的,教训是多多的。应掌握判断疾病的能力,对下列病猪需作淘汰处理。

①无法治愈的病猪;

②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猪;

③治疗费时费工的病猪;

④愈后经济价值不高的病猪;

⑤传染性强、危害大的病猪。

猪只淘汰的标准

哺乳仔猪:新生体重<0.5千克者和断奶体重(25日龄)<5千克者;肢体畸形,肌肉震颤,运动障碍者;长期腹泻,高热不退,久病不愈体质瘦弱者。

保育猪及生长猪:生长缓慢,体重不合格者,严重的外伤,关节肿大,皮肤溃烂,运动障碍者,严重呼吸困难,顽固腹泻,高热不退,久治不愈者。

30日龄60日龄90日龄

体重<6kg<10kg<15kg

种公猪:10月龄以上的种公猪无性欲或性欲差,不愿爬胯者;公猪瘦弱,食欲差,关节蹄子病变严重者;精液屡检不合格者,年龄超过4岁者。

种用母猪:后备母猪到10月龄仍不发情者或断奶后母猪不发情者并屡配不孕,经治疗连续3个情期内无效者。连续三胎习惯性流产者。母猪繁殖性能差,连续三胎产仔数少于5头,泌乳性能差,仔猪成活率低于60%。母猪患有严重的子宫内膜炎,肢蹄疾病,身体瘦弱,久病不愈或已产8胎者。查出猪瘟抗体过低,经多次免疫抗体仍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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