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是对虾养殖业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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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对虾养殖就是根据国际巿场对对虾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要求,建设、配套和完善对虾出口基地,加强对虾养殖自亲虾选育、幼体生产、种苗培育、养成、收获、销售全过程的致病微生物、水质、渔药和饲料使用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对虾品质的方法。

1、苗种的生产及对苗种的要求

苗种场不能自行选留亲体,应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原种场或良种场引进亲本,保证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在育苗过程中应杜绝让亲本超量长时间产卵,避免高温育苗,禁用抗生素,防止交叉污染,尽量使用生物饵料培育苗种。育苗过程中每批每池,都应有包括水质处理、饵料、药物、疾病和水质理化因子的控制、纠偏等记录。育苗场生产的苗种应是spf苗,要求体长达标、变态同步、个体均匀、不挂污、不患病、无伤残。销售时必须向养殖单位提供经检测合格的鉴定证书。

2、养殖水质的管理

养殖场、育苗场水源必须经检测确定无化学污染源,淡水水源没有农药、多氯有机物、烃类、酚类、重金属污染。养殖过程中,每天二次测定温度、ph 值,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硫化物等水质指标。以生物制剂如“益水宝”枯草芽孢杆菌制剂及“硝化细菌”制剂、多种矿物质组成的水质改良剂及底质改良剂、生物肥水素等改良养殖水体环境和稳定水色,控制有害微生物的繁殖。根据对虾的生长情况,及时调整盐度,促进对虾生长,但盐度必须控制在5‰以上,以免养成产品有泥味。养殖场污水排放口要与进水口分开,避免水源污染,建立水源监测制度,防患赤潮危害。

3、病害防治及渔药使用要求

必须对养殖全过程实施致病微生物的监控。根据致病微生物的种群及繁殖速度,及时采取措施,科学用药。参照农业业部发布的ny507l一200l 《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规定,限量使用或禁止使用重金属盐类、农药、染料类、呋喃类、磺胺类、抗生素类、激素类、镇静剂类药物和变毒、变残留、致癌、致畸形、致突变药物。选择标明主要成分和含量,经收购加工出口企业检测确定符合水产品安全卫生无残留或低残留的药物如“对虾病毒净”类中草药制剂及 “强克l0l”类的l0链季胺盐活性碘制剂等。建立全面、完整的、真实的用药记录,严格实行停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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